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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2013-10-07 13:44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职称 城市基层 高级  资格评审条件   通知            
抄报:卫生部、人事部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印 
                        印300份
 

安徽省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城市基层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城市基层卫生机构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城市各类基层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等)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城市基层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积极承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任务;近5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八条  取得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大学专科 (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取得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副主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大学专科 (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4、具有中专 (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第十条  外语(医古文)、计算机及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省组织的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人事厅统一印发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申报社区副主任医师资格须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或通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申报社区副主任护师资格须经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五章   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条件
(一)专业理论要求
  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能根据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研究方向。
(二)技术能力要求
  有丰富的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有深刻的见解和较强的处理能力,工作业绩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参加临床工作不少于40周,具体要求:
1、全科医学类: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丰富的经验;能指导下级医师对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抢救与监护;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较强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对社区调查、社区诊断、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的制定、实施与评价的全部程序能熟练地组织操作。
任职期间,平均每年至少系统为200例次病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有固定的个人和家庭保健对象。
任期内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2、内科系统: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并能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主持、指导危急重症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平均每年不少于5例。
3、外科系统: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能独立完成或指导下级医师完成本专业复杂疑难手术,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较强的应变能力。任期内作为术者或指导完成中型手术或复杂疑难病症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20台(例)次,其中作为术者完成中型手术,平均每年不少于5例。
4、中医:全面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进展。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
任期内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50例,主持或指导本专业危急重症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5例。
5、公共卫生:在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对本专业某一方面有一定的研究。
能指导或制定公共卫生中长期规划和本地区范围内的疾病控制工作计划,并具有组织实施、评价和总结的能力。能组织开展重点疾病的预测预报,对常见的疾病防治、计划免疫、学校卫生、紧急疫情、不明原因的群体病能提出处理原则和防治方案。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公共卫生事件。
妇幼保健人员具有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专业某一方面发展长期和中期规划能力,能完成本专业计划制定和评价全过程的组织工作,具有独立解决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掌握本地区生殖健康、妇女儿童健康的状况、变化趋势及主要影响因素。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6、药学: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及本专业的学术规范和规章制度,熟悉药事法规,根据所从事岗位特点,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
全面掌握药剂专业的操作规程与技术,能有效地指导临床科室合理用药。具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疑难问题和组织下级药师开展合理用药咨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物治疗方案设计的能力,具备对新药及药品有一定的分析评价能力。
中药人员还应全面系统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掌握5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任期内完成较高水平的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7、护理:全面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熟悉护理学某一专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技能,并有所专长。在本专科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全面负责管理范围日常工作的质量监督、控制。主持护理疑难病案讨论或组织参与危重、疑难病人护理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平均每年不少于5次。
8、医技类: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具有发展、提高本专业所必需的系统的专业基础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的临床工作具有全面的领导、组织、管理能力。
任期内完成较高质量的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三)科研水平要求
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能撰写高水平的综述;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
(四)论文要求
在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五)带教能力要求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的能力
第十三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要求
(一)专业理论要求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二)技术能力要求
有较丰富的城市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大技术问题。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5周。
1、全科医学类: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社区护理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能根据社区情况制定社区诊断,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救治处理与转诊;通过对病例的筛查,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常见慢性病人,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服务;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社区健康问题。具有一定的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社区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实施,并对全过程进行评价。
任期内平均每年至少系统地对150例病人提供防治与保健服务,有固定的30-50例个人和家庭保健对象。任期内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2、内科系统:熟练掌握正确地病史采集和物理学检查;掌握常见疾病的发病原理及其诊断、鉴别诊断要点和处理原则,能掌握常用诊疗技术、相关技能及常用药物的正确使用。能对较复杂疑难病症做出正确诊断并及时安全转送,具有较高的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处理危急重症和较复杂疑难病症每年不少于5例。
3、外科系统:对外科领域内疾病、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地诊断、鉴别诊断和初步处理。熟练掌握各种外科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较高的病房和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任期内作为术者完成一般性手术或疑难病症处理平均每年不少于20台(例)次,其中作为术者完成一般性手术,平均每年不少于5例。
4、中医: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辩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疑难的疾病、危急重症有深入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有一定的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例,处理较复杂疑难病症每年不少于5例。
5、公共卫生:能掌握系统的预防医学理论,三级预防原则及步骤;常见传染病的防治、检疫、隔离措施。具有组织实施传染病、慢病防治及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方案能力及并能承担流行病学调查任务;熟悉儿童计划免疫、学校卫校、健康咨询、健康检查、检查结果的判读及健康指导。熟练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
妇幼保健人员能参与本专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熟练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完成本专业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评价。
任期内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6、药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能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了解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程序与监测方法。
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3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能、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任期内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7、护理:掌握护理专业的基础理论与专科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护理经验。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
任期内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8、医技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了解本专业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任期内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5份。
(三)科研水平要求
了解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开展回顾性临床工作经验总结。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撰写文献综述。
(四)论文要求
在省级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及以上
(五)带教能力要求
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申报人员工作、业绩和论文从取得现任职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
第十六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七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任满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一)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含评审当年,下同);
(四)在申报过程中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资历、记录、证件、报告及提供非原始病案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
(五)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
(六)年度任职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指国家承认的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全国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是指经国家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期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医学专业期刊(一般同时标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号“ISSN”);省级发行的医学专业期刊是指经中央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内部期刊准印证”的医学专业期刊(即原AHK类刊物)。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所述论文一律要求独作或第一作者,且应是本专业内容。论文一律以杂志原件为依据。对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对外科系统提出手术类别原则上比照卫生部颁布的手术类别标准,同时结合近年来科技成果的发展及新开展手术项目予以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分别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