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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

2013-10-06 11:09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3〕2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促进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事业发展,建立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渠道,现将《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

附件

北京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卫生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101号),为促进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事业的快速发展,加强社会举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开辟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与评审渠道,搭建职称工作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北京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及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考评原则
  按照“自主申报、科学评价、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开展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考试、评审与聘任工作。
  三、资格设置
  我市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体系共设置五个级别,分别为:初级士(医士、护士、药士、技士),初级师(医师、护师、药师、技师),中级(主治医师、主管医师、主管护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副高级(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护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技师),正高级(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
  四、申报条件
  凡在北京地区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内工作,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户籍、人事档案是否在京,不受单位职务数额和结构比例限制,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均可自主参加职称考试与评审。
  (一)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考核合格。
  3、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学时)。
  4、取得相应的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5、对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卫生技术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
  2、医学专科或大学普通班毕业,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7年,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不少于3篇专业学术论文(不含个案、摘要、综述等,下同);
  3、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4、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申报卫生技术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2年;
  3、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5年;
  5、医学专科、大学普通班毕业,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7年,期间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发表3篇及以上专业学术论文;
  6、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3年,期间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人;
  7、担任卫生技术系列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四)申报卫生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外语、计算机考试要求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五)申报中、初级卫生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有关报考条件执行。
  五、评审要求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参评专业技术资格时,评委会应考虑申报人所在医院的规模、专科特色,以医德医风、诊治数量、质量等要素为考核重点,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六、资格取得和使用
  申报正高级、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和人事档案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由医疗机构所在区县的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函,报送市卫生局参加评审。通过评审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市卫生局报市人力社保局验收、备案并颁发资格证书。
  申报初级士、初级师以及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到人事档案所在地的区县考点报名参加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即取得相应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国家考试机构颁发相应资格证书。
  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主、择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资格人员并在项目资助、人才培养和激励表彰中享有本市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七、解释权和生效日期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3年2月7日起实行。
  二○一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