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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2013-10-07 11:05 字体:   打印 收藏 

桂职办 [2005] 119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专业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西医结合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专业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护理专业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技专业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专业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西医结合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医(技)师专业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技专业副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疾病诊疗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临床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并形成优势,临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内科、外科、麻醉科、妇产科、妇幼保健、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康复医学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每年进行专科查房不少于20次。
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本专业人才,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专业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医专业主任中医师须精通中医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根据中医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的见解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并形成优势,临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康复科、传染病科、急诊科、肿瘤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痔瘘科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医专业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 师承人员,按国家有关文件件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每年进行专科查房不少于20次。
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练地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症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中医专业专门人才,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医专业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西医结合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西医结合专业主任医师须精通本学科的中西医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疾病诊疗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临床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练地运用中西医专业知识开展工作,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的见解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并形成优势,临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本专业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运用中、西专业知识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系统学习中医1年以上,从事中西医结合技术工作,取得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资格5年以上或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能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每年进行专科查房不少于20次。
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和现代医学的理论、方法开展临床工作,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
四、根据本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中西医结合专门人才,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每年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专业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有同行公认的独特技能,并形成优势,能解决和处理对专业发展有影响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和技术难点,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专业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从事公共卫生(含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健康教育与促进、卫生检验、精神卫生、医院感染管理、意外伤害等预防保健)以及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完成技术密集、难度较高的专业工作,或复杂重大事件(事故)、疫情(毒情)的调查处理,全省性(大型)的专项研究、专项调查、疾病防治等工作1项以上;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精通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技术,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学科各项技术审查、评价验收、方案论证、鉴定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研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承担本学科重大(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专业实践1项以上;
五、指导和审查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研究课题设计、实验设计、专项调查、防治方案和科研总结;培养专门人才或带教研究生1名以上,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预防医学与卫生学或其他医学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化学分析类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 (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药学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药学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并形成优势,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具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刑、调配、检验、研制、生产、临床药学等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
二、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及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养维护要点。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主持、指导和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临床药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临床药学研究、血药浓度监测、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等监测研究或搜集药物情报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药检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药品质量、药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2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三)从事制剂、调配技术工作的人员,应进行2项以上药物评价、药物利用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对某一类药物)或药物新剂型的研究;
(四)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1项以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开发研究或新剂型、新工艺的设计研究。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或带教研究生1名以上,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中药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中药工作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解决重大问题并形成优势,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制剂、调配、检验、鉴定、加工炮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药专业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专业及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主持和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中药制剂、调配、加工炮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中药材、中成药药学研究、药效学研究、收集中药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中药毒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中药检验、中药材鉴定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中药材、中成药质量、中药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2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药专业主任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护理专业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主任护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现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护理专业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护理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1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护理实践经验,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有处理突发事件的护理抢救工作能力。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系统化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管理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护理人员开展工作,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一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二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第一、二完成人;三等奖一项以上获奖项目的负责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医技专业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医技专业主任医(技)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和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诊疗技术,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并形成优势,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医学影像(放射、核医学、超声等)、检验(卫生检验、临床检验等)、输血、病理、心电图、功能检查、理疗、病案、营养、医学实验等技术操作、诊断、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医技专业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者,须同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技)师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完成疑难病例的院内外会诊工作;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精通本专业技术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及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300次以上,独立承担院内外疑难技术指导工作或咨询工作。
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
三、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四、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五、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医技专业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临床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内科、外科、麻醉科、妇产科、妇幼保健、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康复医学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实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6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五、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专业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医专业副主任中医师须系统掌握中医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理论和技术发展动态,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临床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康复科、急诊科、肿瘤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痔瘘科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师承人员,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正确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能独立解决本专业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6个月以上(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五、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医专业副主任中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西医结合专业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西医结合专业副主任医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中西医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较熟练地运用中西医专业知识开展工作,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疾病和重大技术问题,临床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培养和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运用中、西医学专业知识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系统学习中医1年以上(或系统学习西医1年以上),从事中西医结合技术工作,取得中西医结合主治医师资格2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三、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能承担专科查房工作。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正确地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和现代医学理论、方法开展临床工作,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完成较复杂的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吸取新技术并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临床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药学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中;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操作技术熟练,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剂、调配、检验、研制、生产、临床药学等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技术及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养维护要点。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临床药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临床药学研究、血药浓度监测、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等监测研究或搜集药物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药检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品质量、药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的研究或起草1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三)、从事制剂、调配技术工作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物评价、药物利用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对某一类药物)或药物新型的研究;
(四)、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开发研究或新剂型、新工艺的设计研究;
五、对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半年以上(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情况鉴定表”)。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中药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中药工作经验,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中药制剂、调配、检验、鉴定、加工炮制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的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中药制剂、调配、加工炮制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中药药学研究、药效学研究、收集中药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中药毒副反应等科研工作;
(二)、从事中药检验、中药材鉴定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中药质量、中药质量标准与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1项以上部以上药品标准。
五、对下一级中药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药专业副主任中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的新理论和技术发展的动态,能独立承担科研课题的设计、立项和研究;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在本专业某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形成技术专长,能独立解决和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和重大技术问题,专业工作业绩较显著,能引进和开发本专业的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并应用于专业实践,取得较大价值的专业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公共卫生(含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健康教育与促进、卫生检验、精神卫生等预防保健)以及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预防专业副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组织完成较大型疫情、毒情的调查处理、专项调查、疾病防治等工作1项以上。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技术,主持制订市级以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防治方案、管理办法及中长期规划等。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进行本专业科研课题的立项、设计及实验实施工作,或引进、开发的新项目、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专业实践1项以上。
五、指导和审核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实验设计、专项调查、防治方案、专题报告及总结,并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6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预防医学专业副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各种疾病护理常规及技术操作规程,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护理实践;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和解决较重大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临床护理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护理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三、参与护理、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的工作,开展整体护理模式病房的工作,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操作技术。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优秀护士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医技专业副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医技专业副主任医(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诊疗技术熟练,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较高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医学影像(放射、核医学、超声等)、检验(卫生检验、临床检验等)、输血、病理、心电图、功能检查、理疗、病案、营养、医学实验等技术操作、诊断、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副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同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二、主治(主管)医(技)师能独立完成部分疑难病例的院内外会诊工作;主管技师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及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500次以上,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技术指导工作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医技专业副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附录一  破格条件

一、 主任医(药、技)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700分,著作、论文150分,培养人才100分,个人业绩5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100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现职以来)计分:
1、第一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30
2、参与硕士生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10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卫生技术人员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二、 副主任医(药、技)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600分,著作、论文100分,培养人才50分,个人业绩5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80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现职以来)计分:
1、第一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30
2、参与硕士生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10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卫生技术人员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三、 护理专业主任护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420分,著作、论文90分,培养人才60分,个人业绩3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60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现职以来)计分:
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护士(师)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四、 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360分,著作、论文60分,培养人才30分,个人业绩3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48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职以来)计分:
1、第一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30
2、参与硕士生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10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护士(师)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附录  二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
(二)“广西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晋升职称评议表”一式25份(中医、中药、预防医学专业20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如心血管内科主任医师,麻醉科主任医师。  
    (四)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五)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六)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三个模块)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四、五、六条规定的证件复印件需贴于评审表封2上)
(七)对照第六条,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八)对照第七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业务自传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复印件(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十)对照第九条,提交任现职内规定的论文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十一)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及成果等材料。
(十二)凡已实施执业资格管理的专业如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医技(指医师类)等,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二)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三)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四)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五)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六)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七)了解:知其大意。
(八)业务自传: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临床、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九)论文:指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十)科学技术奖:特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励项目。
(十一)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立项必须经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科技成果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十三)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十四)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十五)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特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二)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三)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否则作无效成果看待。
(四)从事皮防专业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选择申报临床医学的“皮肤科”或预防医学的“皮肤病”专业。
(五)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内容包括:在基层卫生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及技术指导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参加农村巡回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工作;参加各种抗病救灾工作,处理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扶贫、支教及挂职锻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