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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度广西企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及考试工作

2013-10-07 11:07 字体:   打印 收藏 

桂职办[2008]96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为及时做好二OO八年度全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和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抢抓机遇,突出重点,按照自治区人才强桂战略的总体部署和对职称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以服务广西又好又快发展、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三个服务”为目标,拓展职称工作领域,努力为把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成为“中国-东盟区域性物流基地、商贸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和信息交流中心,成为带动、支撑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和开放度高、辐射力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的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尽可能多地聚集人才和智力;努力为广西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尽可能多的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和程序
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托管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者,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人事(职改)部门确认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2007年12月31日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桂政发[1993]42号文件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了延缓离退休手续者除外)。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4、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问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办理转正定职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对在国家已统一开考、以考代评的专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由用人单位或其档案所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的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办理转正定职手续,存入本人档案并享受相应待遇,逾期不办理的不再补办;但国家有相关行业规定需要执业资格的,仍需通过考试获得国家规定的职业准入资格,才能正式上岗履行职责。
(二)评审时间安排
9月底以前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10月份为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11月份为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阶段,12月份为审批总结阶段。
(三)评审结果的上报和审批
各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在报批时,除填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报批人员名册表》外,还必须同时上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通过报批人员名册》数据盘。不上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册数据盘的,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不予审批。各市、自治区各部门、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改办要将所属单位转正定职人员分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统计,连同当年评审通过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录入数据盘,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数、转正定职人数列表(表样见附件1),报自治区职改办汇总。
三、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要求
为促进和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提交各评委会评审的材料中应附有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证件或证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四、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问题
职称外语要求,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办[2004]4号)文件;体育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免试问题,由体育系列职改办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的有关精神按程序审核报批。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今年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办[2004]4号)和《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文件执行。2009年将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精神制定出台新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
五、关于对抗灾救灾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问题
今年以来,在抗击南方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斗争中,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的正常学习和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为鼓励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08年度的职称评审中,对在抗灾救灾斗争中作出重大贡献,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单位授予的抗灾救灾荣誉称号或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具体审批程序是: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职改办审批。
六、关于高、中级评审结果公告的问题
针对当前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一些弄虚作假的问题,为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一步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从今年起,在原有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对各系列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在上报相应的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前,应在所辖区范围内将评审结果进行公告。通过高级资格评审的人员名单统一由自治区职改办在广西主流媒体和广西人事人才网上公告;通过中级资格评审人员名单由各市、各系列职改办负责在相应范围内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再按程序报批并行文公布。
七、关于职称工作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服务问题
为了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集聚、培养人才中的职能作用,服务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建设,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同意在北部湾经济区实施职称评审或认定方面的倾斜性政策。各市、各部门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领会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的有关精神,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积极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人才队伍建设建言献策,采取有效措施,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自治区职改办将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尽快出台专门的文件。
八、关于职称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有关经费问题
为推进我区职称工作信息化建设,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精神,加大本地本部门职称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力度,凡具备条件的市或部门要积极参与自治区职改办组织的职称工作信息化建设的试点工作。同时,要与相关部门的信息网络资源结合起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实现资源共享。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争取同级财政给予相应的经费保障。
关于职称工作的有关经费问题,自治区职改办已提请领导小组第33次会议进行了研究,得到领导小组的重视。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各级职改部门暂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
九、关于评委库调整和今年评审工作要求
今年8月初,我办下发了《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08]90号),请各市、各系列、区直各部门按规定要求抓紧调整更新评委会专家库,切实提高专家候选人的广泛性、权威性、公正性、代表性。
各市、各系列职改办要针对以往评审工作的特点,加强评审管理。加强对高、中级评委会的指导,统一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守则》(桂职力[1996]54号)的各项规定,严守工作纪律,确保评审质量。为了便于统计和汇总,各级评委会要使用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制作的表决票和评审结果记录单(见附件2、3)。
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考核工作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自治区即将出台的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职称工作要紧密配合,各市、各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需要,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控制工作,以岗位管理为重点,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管理。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后管理,结合各自的特点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核档案。对受聘人员,每年度(或学年度)都要进行考核,聘任期届满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办法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1998]31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桂人发[2005]93号)的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和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规定的考核年度内要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十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一)加强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继续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6号)要求,做好2008年度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各级人事考试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认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强化人性化的考试服务工作,确保2008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要严格资格审查。要严格掌握报考条件,加强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报考。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考试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要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监督,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的客观、公正。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3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各地、各部门的考试考务机构要加大对《规定》的宣传力度,将《规定》落到实处。要针对新时期出现的高科技作弊手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坚决抵制和杜绝考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考试违纪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
为了加强对各类资格证书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防范和制止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制假贩假行为,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抓好到期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工作,继续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桂职办[1998]7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职办[1999]47号)的规定。鉴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特作以下具体规定:
    (一)实行谁发证,谁注册登记办法。由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各类资格证书后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证书注册登记无法进行,如机构改革等原因,个别人员的原发证单位不再存在,其所授予的证书由新接管的相应级别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办理;由于人员流动,证书持有人脱离了原发证单位者,持证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原相应级别的授予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办理。
    (二)调整注册登记时间,集中办理。各市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由所在市职改办统一收集,并与自治区职改办预约后,到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办理或由自治区职改办安排时间上门办理;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证书,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在9—10月份到自治区职改办注册登记;在邕社会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证书,由其本人于9-10月前往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人事厅窗口办理。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除外)由各市、区直各单位自行规定注册登记时间。
十三、加强职称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加强职称业务培训工作,提高职称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单位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坚持职称申报“五公开”制度、公示制度、信访件调查处理跟踪反馈等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努力打造诚信职称、阳光职称。
     加强调查研究和自身建设。深入研讨职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把握职称工作的内在规律,不断总结推广职称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加强全区职称工作队伍的思想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确保我区职称工作的各项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