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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系列计划生育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2013-10-07 11:56 字体:   打印 收藏 

鄂职改办〔2000〕21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县(市)、林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卫生系列计划生育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即停止执行。

湖北省卫生系列计划生育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计划生育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的科研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宣传技术指导站、药具管理站从事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计划生育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三)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格申报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长期在临床第一线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并有所创新和突破。能完成分级管理中规定的相应级别三例疑难病例的三份甲级病历,是国内本系统有一定影响的本专业学科技术骨干,并破认定为市(州)级以上政府的各类高级专家之一;
  2.获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在国际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二本以上(各不少于20万字)本专业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其中一本是省、部级出版社出版);5.主持国家计划生育和生殖生物等学科技术攻关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了重大难题或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二)破格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长期在临床第一线工作,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能较好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难题。能完成分级管理中规定的相应级别两例疑难病例的两份甲级病历,是本专业技术骨干,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2.获国家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获两项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两项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在国际、全国专业学术大会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药、护、技人员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
  5.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或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专著(省、部级出版社出版,不少于10万字);
  6.主持国家或省级节育技术、生殖保健、避孕药具等学科攻关课题,并运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其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三)破格申报晋升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长期在临床第一线工作,业绩突出,能独立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是本单位主要技术骨干,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定;
  2.获省(部)级科技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3.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药、护、技人员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二篇;5.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利证书,或有技术革新和其它突出贡献,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者。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受理越级破格申报。
  四、申报评审计划生育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晋升的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二)掌握计算机技能,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评审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及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节育技术、生殖保健、避孕药具的最新科技术应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践。
  3.能承担教学任务,具有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作的学识水平。
  4.取得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来,通过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知识更新程度能够适应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
  (二)业务能力
  1.能够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是本专业或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专业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长期在临床第一线工作,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
  3.通晓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与治疗,熟练解决疑难疾病及新发现疾病的诊断、治疗等重大技术问题。
  4.熟练掌握本专业基本技术操作,万例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并能较熟练地操作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的最新技术。
  5.能提出疑难危重病人的各种诊疗及护理方案,能运用多种先进的诊断设备进行检验。
  6.有主持本专业学科研究的能力,参与了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与生殖生物学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临床研究。能理论联系实际撰写出有独特见解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三)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20万字以上的专著或译著一部(主编或副主编);
  2.在国际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3.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和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
  4.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
  5.获省(部)级科技奖(等级内额定人员);
  6.获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7.本、专科生通用教材或人口与计划生育培训教材的主编或副主编(4万字以上);
  8.在计划生育临床工作中有开拓性贡献者,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的奖励,或多次受到市(州)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掌握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国内外节育技术、生殖保健、避孕药具等方面的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实践。
  3.能承担本专业的教学任务,有指导和培养中级以下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作的学识水平。
  4.取得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通过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知识更新程度能够适应计划生育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
  (二)业务能力
  1.能够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
  2.长期在临床第一线工作,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具有较丰富的医疗临床工作经验。
  3.熟练掌握了人体各系统的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的诊断、检测、治疗和护理技术,具有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的经验和临床实际工作能力。
  4.本专业基本技术操作熟练,万例计划生育手术无事故,熟练掌握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新技术。
  5.能熟练对身体各系统进行X线和超声波检查诊断;能正确无误地进行血尿及其他体液分泌物的检验;护理人员能承担病人的身心护理。
  6.有较丰富的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经验,具有推广应用新型避孕药具的能力。
  7.有组织节育技术、生殖保健、避孕药具等方面学科研究的能力,有撰写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的能力,是本系统本专业的技术骨干。
  (三)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二篇;
  3.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
  4.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和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二篇;
  5.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6.人口与计划生育培训教材的主要参编者(本人编写3万字以上);
  7.在计划生育临床工作中有较突出贡献者,受到市(州)级以上政府的奖励,或多次受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三、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一般了解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了解计划生育与生殖保健的先进技术,并能应用于临床。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节育手术常规》,熟悉避孕药具质量标准和管理使用要求。
  4.取得医(药、护、技)师任职资格以来,通过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基础理论和技术水平有较大的提高。
  (二)业务能力
  1.长期从事计划生育临床工作,具有本专业临床工作经验。
  2.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检测与治疗及护理技术,能独立诊断治疗一般疑难及重危病症,能对泌尿外科和妇产科疑难病人进行诊断和治疗。
  3.节育基本技术和护理基本技术操作熟练,能独立进行计划生育“四种手术”,手术质量好,并发症少。
  4.较熟练掌握妇产科、泌尿外科X线和超声检查技术,能按照规程完成血尿常规检查,掌握了药物配伍和制剂技术。
  5.能承担宣传培训任务,有指导下级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与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一篇;
  2.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3.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二篇;
  4.在市(厅)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
  5.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6.人口与计划生育培训教材的参编者;
  7.在计划生育临床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职称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