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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10-06 11:29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2013年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卫人发〔2013〕76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按照2013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3〕63号)要求,现将2013年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资格
  (一)关于申报条件
  2013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继续执行《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8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7〕170号)以及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历年下发的其它职称评审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时间的计算
  申报人员任职年限截止2012年12月31日计算。职称外语(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或降分申报人员的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12年12月31日,必须是实足年龄。申报人员提供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论文、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的取得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三)关于与聘用制度的衔接
  各地各单位要把职称申报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机结合。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已超过岗位设置数20%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本级别的职称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高层次急需紧缺领军人才,可不受岗位设置数限制。
各申报单位须填报《201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表》(附件1),各市、县(区)和区直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处)审核后,填报《201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汇总表》(附件2)。
  (四)关于论文的认定
  各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医药卫生类中文专业期刊目录的通知》(宁卫函发〔2012〕718号)的要求进行论文检索和验证,在线打印检索结果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不在规定目录范围内或检索不到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核资料时要加强复核,审核无误后由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认定
  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申报职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须在社区工作满4年,填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作能力考核表》(附件7),并经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对于加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医疗卫生单位,用人单位要明确人员分工,除社区卫生专职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按社区条件申报。
  (六)关于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
  医药行业中从事药学和药品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卫生系列评审条件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对其中关于工作量及技术能力的规定暂不做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述职考评
  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从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述职考评,并按照评审条件的要求,对申报人员的能力业绩从专业理论知识、工作量及技术能力、教学及科研能力、业绩成果等4个方面进行评价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附件3)。
  (二)单位公示
  用人单位要对拟推荐评审的申报人员进行公示,主要公示其基本资历、能力业绩和继续教育考核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束后由单位出具公示结果证明,随同申报材料上报。
  (三)论文答辩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卫生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监督指导下统一进行论文答辩。各市、县(区)申报人员由各市卫生和人社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区直部门(单位)申报人员由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组织;卫生厅直属单位及厅管民营医院申报人员由自治区人民医院组织;申报人员较少的专业,答辩由卫生厅统一安排。未参加论文答辩或论文答辩未通过人员,不得转入下一个评审环节。
  论文答辩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制定,另行通知。
  (四)业务能力测试
  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由自治区卫生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业务能力测试,测试结果将作为高评会对申报人员学术水平进行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测试的内容主要包括:从事本专业工作应该具备的专业基础理论、本专业在国内外前沿发展情况和个人工作的实际能力、水平。
  专业能力测试方案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制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的申报人员可不参加业务能力测试和论文答辩。
  三、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2份(A3纸打印,骑缝装订);
  2.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符合外语、计算机降分或免试条件的人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学术论文所刊登期刊原件(在封面注明文章所在页数,并在目录上作标记。外文期刊论文须同时提交中文译稿);
  4.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附件3);
  5.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表(附件4,正高5例,副高3例,每例均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2-3位同行专家评议并签署意见);
  7.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2份(附件5);
  8.城市医师支援基层工作鉴定(免于基层工作审批)表(附件6);
  9.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作能力考核表(附件7);
  10.学历证书复印件(二次学历申报人员历次学历均须提交)、职称证书(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提交初、中级职称证)和聘任书原件、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原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11.职称证书打印表(附件8);
  12.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还须提交由人社和编制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报人员提交的证件复印件,由各单位审核人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201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A3纸幅面打印)(附件9);
  2.2013年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人员信息总表(附件10);
  以上材料须严格按照样式填写,同时提交Excel格式电子版。
  3.公示结果;
  4.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四、其他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严格推荐程序,不走过场,特别是做好能力业绩考核,确保推荐人员的能力符合要求。
  (二)对申报人员选择并提交的解决疑难病例或重大技术问题的实例,用人单位要根据病历和相关工作进行审核,杜绝编造案例现象的发生。
  (三)申报人员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附件11)。各级审核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未按要求报送的,不另行通知申报人员补齐材料,一律视为不符合评审条件,不予上会评审。
  (五)对未列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目录的专业,仍按照原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评审条件采取评审的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可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nxhrss.gov.cn)下载,附件所列其他表格可从宁夏卫生网(www.nxws.gov.cn)下载。
  (七)各市、县(区)及区直、厅直各单位将申报评审材料报送自治区卫生厅人事与老干部处,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联系人:王文强,联系电话:0951-5054491,电子邮箱:renshi702@126.com
  附件:下载
  1.2013年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表
  2.201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汇总表
  3.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
  4.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表
  5.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
  6.城市医师支援基层工作鉴定(免于基层工作审批)表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作能力考核表
  8.职称证书打印表
  9.201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
  10.2013年度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人员信息总表
  1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