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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

2013-10-07 15:07 字体:   打印 收藏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宁政发〔2007〕111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城市社区卫生工作者中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自治区人事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根据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城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专业设置的情况,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限定适用于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城市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评聘分开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范围内,予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聘期内,按聘用合同约定完成岗位职责。
    第七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8年;
    2、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3、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4、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5、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医学及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因专业岗位变动,需申报评审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在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同时,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第九条 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的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护师资格,并执业注册。
    第十条 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计算机应用能力等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职称外语按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对待。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钻研和专长。能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工作量及工作能力
    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5周,有较丰富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实践经验,有较丰富的全科、临床、中医、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技术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制订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能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熟练地、正确地解决处理较复杂疑难问题,推广、应用开展本专业方向的新技术、新业务不少于1项并取得明显成绩。
    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各专业领域人员还要完成以下工作:全科医学专业每年系统地对150例病人提供防治与保健服务,有固定的30-50例个人和家庭保健对象,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专业每年系统诊断、治疗的病人不少于100例,能正确完成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病症的的处理不少于5例,能及时安全转诊,初诊、确诊符合率、治愈率或有效率达到本单位较高水平,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公共卫生专业每年参加专题项目、专题工作不少于1项,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药学专业每年结合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为医、患提供合理用药咨询或进行药物干预等工作记录不少于100例次,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护理学专业每年组织制定本专科复杂疑难病症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3次,组织复杂疑难护理病例讨论不少于2次并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医技专业须熟悉本专业各项技术、检验项目以及设备的原理、操作方法和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准确诊断、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完成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1份。
    (三) 教学及科研
    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医(药、护、技)师讲授专题课至少2次;有带教1名医(药、护、技)师的经历。能根据本专业的工作需要提出并参与课题的设计、实施和总结。
    (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
    任现职以来,在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第二作者1篇),或符合《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规定的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通用业绩成果要求。

    第十三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应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钻研和专长。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工作量及工作能力
    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有丰富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实践经验,有丰富的全科、临床、中医、公共卫生、药学、护理或技术工作经验。具有全面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有独立制订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能圆满完成单位交给的日常技术工作,能熟练指导急危重症病例的抢救或熟练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主持或推广、应用开展本专业方向的新技术、新业务不少于2项并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地区有较高的影响和知名度。
    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各专业领域人员还要完成以下工作:全科医学专业每年至少为系统200例次病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有固定的个人和家庭保健对象,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专业每年系统诊断、治疗的病人不少于150例数,主持或指导危急重症和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不少于5例,初诊、确诊符合率、治愈率或有效率达到本单位领先水平,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公共卫生专业每年主持进行专题项目、专题工作至少1项,或以主要完成人(前2名)参加专题项目、专题工作不少于2项,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药学专业每年结合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写出临床用药指导意见不少于2份。为医、患提供合理用药咨询,进行药物干预等工作记录不少于80例次,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护理学专业每年指导制定本专科危重或复杂疑难病症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指导或主持疑难护理病例讨论不少于2次并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医技专业须精通本专业各项技术、检验项目以及设备的原理、操作方法和保养维护要点,每年熟练准确诊断、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完成相关专题报告不少于1份。
    (三) 教学及科研
    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药、护、技)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的经历。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独立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实施和总结能力。
    (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
    任现职以来,在核心卫生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符合《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规定的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他通用业绩成果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破格晋升条件、专业学术期刊的认定执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统一规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出师后,申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其任职资格年限可缩短1年。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工作经历与能力、专业技术工作量、业绩成果等分别指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或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进行和完成的工作。
    第十七条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根据本评审条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申报办法,应具备的理论知识、学识水平以及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力、应完成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应通过实际工作业绩考核(考试)及答辩等方式进行考查。其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未满1年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未满2年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受到查处未满3年的;
    (四)有抄袭或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权行为,伪报业绩成果受到查处未满3年的;
    第十九条 本条件未尽事宜,可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