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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营利性医院设置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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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青海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现将营利性医院设置审批权限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卫生厅不再直接受理营利性医院设置审批工作。设置营利性医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由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审批;床位不满100张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按规定审批。 二、营利性医院的设置条件、诊疗科目的开设等必须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州(地、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负责所辖区域内营利性医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非营利性医院和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含中外合资)审批程序不变。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医院 审批 权限 通知 抄报:卫生部医政司、省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4年4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