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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审标准》的

2013-10-07 10:37 字体:   打印 收藏 
 

西宁市、海西州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经研究,我厅决定在全省城市范围内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定工作,并制定了《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妇社处。

 

       二○○八年六月三日

            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定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青政〔2006〕41号)精神,促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基层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和有效性,使居民享有高质量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一、工作目的

通过星级服务评定,进一步促进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使社区居民享有更好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城市居民的健康水平。

根据星级服务评定结果,将达到一星级以上服务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政府购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对达不到一星级服务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清理,令其退出社区卫生服务。

二、评定对象

西宁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符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依法审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三、评定内容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星级服务《评定标准》内容共分为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效果等3大项21个分项。

(一)服务方式

1.主动性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全科医生服务团队,掌握辖区居民基本健康状况,定期上门服务;各服务站根据辖区居民基本健康状况,定期上门服务。

2.连续性服务:建立危重患者联系制度,及时了解患者病情变化。与上级医院签定双向转诊协议,按规定及时上转危重患者,接收并规范化管理由上级医院转回社区的康复期患者,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上医院,康复回社区”。

3.综合性服务:向社区居民提供集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综合性的服务;对就诊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病后康复及心理咨询服务;对亚健康人群和高危人群定期提供预防、保健和健康咨询服务。

4.人性化服务:向辖区居民公布机构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及时解答居民健康咨询;根据居民需求开展适宜技术服务,为居民就诊提供各种便利;对行动不便的居民定期进行随访,对困难群众有费用减免制度并认真落实。

(二)服务内容

1.基本医疗:具备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设施、设备,向辖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医护人员熟练掌握诊疗规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各种医疗文书记录完整,用药规范。

2.居民健康管理:调查并掌握社区居民总体健康状况、主要健康问题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充分利用健康检查、重点人群服务等资料,主动上门服务,为社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

3.计划免疫服务:完成社区0~7岁儿童(含流动人口)的计划免疫接种服务,做好补种、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预防接种中遇到的疑似异常反应,协助调查处理。

4.慢性病管理:开展周期性体检,筛检主要慢性疾病的患者并进行登记。对辖区内高血压、糖尿病、重症精神病患者建立管理档案,开展规范化管理,按照规定对患者档案进行定期校正。对辖区内已确诊的冠心病、脑卒中、肿瘤、慢阻肺等患者建立档案,予以针对性的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和用药指导。

5.妇幼保健:重点掌握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基本健康状况。负责孕妇的早期建册,督促孕妇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先天性遗传性疾病筛查;向产妇提供3次产后上门访视和1次产后常规检查,提供产后康复、家庭护理、母乳喂养、产后避孕等方面指导。定期开展儿童常规健康体检,对检出体弱儿及贫血、佝偻病、肺炎、腹泻等疾病进行专案管理、重点防治。

6.老龄人群服务:对60岁以上老人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按规定进行随访,并对档案进行校正,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

7.社区康复:各种慢性病、残疾人的康复指导。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与咨询;配合发放避孕药具。

9.健康教育:设置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宣传栏,定期更新内容;通过咨询、讲座、入户宣传、个别访谈等方式,主动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以及重点疾病高危人群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健康教育,指导社区居民纠正不良生活行为和生活方式;在诊疗中,对病人进行针对性的疾病防治常识与方法的教育。

(三)服务效果

社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知晓率、利用率和满意度,以及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稳步提高。患者、政府部门和社区办事处(居委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综合满意度稳步提高。

四、评定步骤

(一)创建提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评定标准》开展星级服务创建工作,全面加强机构自身建设和管理。

(二)自评申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按照《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确定自评结果,并向所在区(市)、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自评结果。

(三)考核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申报结果,依据《评定标准》对所辖评定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逐一进行考核评定,确定一、二、三、四星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上报省卫生厅。

一星级、二星级中心(站)由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评定,三星级、四星级中心(站)由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评定。四星级中心(站)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复评。

五、评定方法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星级服务评定每两年一次,采取现场观察、查阅文件及资料、座谈、入户及相关人员访问、随机抽查、考试及社区居民拦截调查等方式进行考评。

(二)考评总分为100分。评定等级分为:90分以上为四星级;86分~90分为三星级;80分~85分为二星级;76分~79分为一星级;75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对经评定,达到相应星级服务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星级标牌。

六、评定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实施。星级服务评定工作是我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抓紧时间,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目标,认真实施。

(二)明确责任,加强督导。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已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星级机构名符其实。

(三)注重质量,提高水平。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创建过程中,要重点加强内涵建设,在改善服务态度、健全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突出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连续、经济、便捷、可及的特点上狠下功夫,使社区卫生服务真正上等达标。

(四)以评促建,加强管理。对在星级服务评定工作中,达不到一星级服务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尽快达到星级服务基本标准。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区(市)卫生局要取消其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执业许可,并予以摘牌。

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各州(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评定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青海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创建星级服务评定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