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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013-10-07 10:40 字体:   打印 收藏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及全国职称改革会议精神,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现就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基本原则
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继续坚持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社会评价、政府指导的改革方向和综合管理、分类指导的工作原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能力业绩为导向,以建立健全人才评价体系为核心,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激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二、工作程序  
㈠申报工作
1、申报范围。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范围是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允许参加考评结合的专业外,其它实行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仍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退休人员不得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2、申报材料的审核受理。各系列、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受理申报材料时,在进行常规审核的基础上,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已经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申报材料(业绩成果、任职资格、任职年限、最高学历、年度考核)是否已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和未经逐级审核的申报材料,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不予受理。
已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地区和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推荐、审核工作。
各单位、各主管部门、各系列主管部门、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3、关于申报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1)严格控制不同系列资格转换。原工作岗位及专业性质未发生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意转换系列。确因专业技术岗位转换,申报转换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须符合所转换岗位的任职条件,并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同意后,再向各级评委会申报。申请时必须提供岗位说明书和其本人的《青海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2)2010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发表的论文、专著、业绩、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及各类证书取得时间均为2010年9月30日前;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10年12月31日前。
(3)职称外语、汉语言、民族语文、医古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任职年限、考核等统一条件均按现行规定执行。
(4)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的人员,报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无主管部门的人员须报经相应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个体私协)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
㈡评审工作
⑴加强评委会的建设。全省各级、各系列评委会要按照《青海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严肃纪律,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委会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的核心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评委会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评审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⑵严格执行评审政策。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政策规定,按照现行的各系列评审标准和条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不得擅自变更评审条件和职称政策。
⑶做好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组建的村级医疗卫生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继续开展村级医疗卫生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尚未组建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的地区,要尽快组建村级医疗卫生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并开展此项工作。
⑷规范委托评审工作。需办理委托评审的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分别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州(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厅(局)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委托评审手续。需要委托到省外有关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函。凡未办理委托评审手续获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可。
⑸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均参加现已组建的各级、各系列评委会评审,不再另行组建新的评审机构,评审时执行我省现行的各系列评审条件。
㈢审批工作
⑴评审工作结束后,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五个工作日的公示,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并将公示结果向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反馈。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将公示结果和评审结果一并报相应审批部门审批。
⑵委托评审工作结束后,受委托单位须向委托单位反馈委托评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参加委托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受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报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省直厅(局)人事(组织)部门委托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由委托单位审批。后续各项工作(如评审表的审批、盖章、证书发放)也照此办理。
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批程序也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同时须将审批结果抄送委托单位。
三、有关政策 
㈠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正规发行刊号的期刊上的论文,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查询中公布的期刊为认定依据(查询方式为:点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站——公众服务——查询服务——新闻机构查询)。论文发表时间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核心期刊包括SCI、EI等国际著名检索刊物上被收录的论文;2002年省内暂定的8种期刊;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的刊物。以上刊物2004版或2008版都予以认可。
㈡小学高级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仍实行全省统一结构比例控制指标的办法开展评审工作,指标分配数额另行通知。
㈢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同时要达到任职年限规定。
㈣卫生系列申报高级职称时,临床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省卫生厅划定,成绩当年有效。
㈤省外有关单位、中央驻青单位和外省驻青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省评审专业技术职务,须由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该单位的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向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再由我厅向各级、各相关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委托评审。没有办理委托手续的,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机构不予受理。委托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由我厅向委托单位反馈,其任职资格由委托单位审批。
㈥专业技术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的,受处分当年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其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受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其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㈦玉树州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因地震遗失各类证书的,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以文件形式(并附相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各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进行说明。
㈧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8〕5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
四、工作要求
⑴2010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9月20日——10月30日为申报和推荐审查阶段; 11月1日——12月10日为评审阶段; 12月10日——12月31日为审批阶段。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系列主管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按照统一工作进度、工作程序,合理安排,统筹兼顾, 确保全省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⑵自2010年起,各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的评委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事机构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机选定。即由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的相应系列高级、中级评委会的评委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从评委库中选定;各州(地、市)各系列中、初级评委会的评委分别由同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事机构选定。 
⑶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的各有关系列将高级评委会专家推荐人员名单(式样见附件1)书面报表并电子文档各1份于10月3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尽快建立本地区相应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委库。
⑷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的各有关系列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要于11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报送本地区、本系列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初审情况、存在的问题、复审时间、召开评委会时间等内容,我厅将据此对全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阶段的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⑸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审批阶段,各州(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的各有关系列需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评审情况表(见附表2)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总结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于2010年12月30日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⑹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进展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择时对各州、地、市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⑺本意见政策与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政策为准。在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