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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关于2008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3-10-07 10:41 字体:   打印 收藏 

 青人专字[2008]382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现对2008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一、总体原则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结合青海实际,积极探索多元化职称评审方式,提高职称评审质量,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指导,逐步建立以品德、知识、业绩、能力为基本要素,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标准,突出业绩、贡献和能力的职称评审体系,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为青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 
    二、全面加强评审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评委会建设。各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应按照《青海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 加强委会管理,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充分发挥评委会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各系列评委会要及时调整评委会组成人员,将本行业学术造诣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各类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吸收到评委会中来,要严格执行每年轮换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农牧区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继续执行《青海省农牧区实用人才职称评审暂行办法》;农牧民各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必须在各级人事部门备案的评委会中开展评审。
    (二)积极探索能够真正体现业绩与能力的多元评价方式。
     各系列在评审过程中,应继续开展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相结合的办法。实施量化赋分体系的系列,在量化赋分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实施考评结合的系列,参照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考试成绩,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有条件的系列办事机构也可实施异地专家邀请制度,提高业内认知度,开对参评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评价。   
    (三)严格评审政策。
    1、严格评审政策。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按照各系列评审标准和条件组织评审系列办事机构不得擅自变更评审条件和其它职称政策。省人事厅将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任务和单位性质实际,在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实行分类指导。
    2、规范评审程序。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继续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监督审查的申报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评审、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评审办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民主评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各系列办事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不得受理未经属地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严格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
    3、加强评审管理。各系列办事机构在初审的基础上,及时将初审情况反馈到各级人事部门,并提供相关材料;各级人事部门要对各系列办事机构初审的材料进行检查复核;各系列评委会对初审、复核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审标准和条件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按照《青海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公示办法》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各级人事部门审批。 
    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 
    (一)已实施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要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实际和专业技术岗位需求情况,结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按一定层次比例推荐申报,合理配置本单位、本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高校、中小学学校、卫生医疗等部门,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时,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总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内,有计划地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小学高级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仍实行全省统一结构比例控制的办法开展评审工作。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有正规发行刊号的期刊上的论文,核心期刊须是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0年版或2004年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上的刊物和2002年省内暂定的8种期刊,其它行业、专业自定的核心刊物不予认可。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业绩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集体奖励项目要提供个人参与程度的相关证明。
    (四)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允许参加考评结合的专业之外,其它一律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对隐瞒身份、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处,取消其参评资格。
    (五)在非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其业绩成果、从事专业工作实绩和相关材料,须在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领域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申报材料报同级人事部门核准。在非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必须如实提供本人的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对伪造学历、资历、获奖证书和各类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处,取消其评审资格,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撤销。对抄袭、剽窃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的人员,一经查处,除取消其评审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2008年申报人员发表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和各种证书取得时间均为2008年9月30日前;任职时间为2008年l 2月3 1日前。  
    (七)严格控制专业技术职务转换评审工作。在评审非本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不得转评。确因专业技术岗位转换,并有岗位设置的人员,经申报单位提供岗位设置方案并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转评。转换系列后需要申报上一级职称时,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按资格条件提交反映班岗位的工作业绩和相关成果,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成果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精神,中专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9年、大专学历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7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大专以下学历在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不作为合格学历。 
    四、工作进度安排与要求 
    今年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为:
    申报阶段,9月10日至10月20日;
    评审阶段,10月20日至11月30日:
    公示审批阶段,12月1日至12月3 1日。
    各级人事部门和系列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学习职称工作政策,提高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工作程序和相关纪律..要切实加强对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事机构的管理,按照统一的工作进度、工作程序,合理安排,统筹兼顾,按时完成200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