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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

2013-10-07 14:42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区县卫生局、人社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及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文件精神,经上海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本市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专业设置
    各考试专业设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有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根据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士:药、技)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初级(师: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药、护、技初级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三)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硕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受聘医、药、护、技初级师职务满2年;
    5、取得卫生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
    (四)有关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
    1、凡报名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人员,其学历取得的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2年12月31日。
    2、符合申报条件的2012年度应届毕业生可以申报参加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2010年及以后毕业的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申报中级临床医学类资格考试,须按卫生部和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关规定执行。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有关事项说明:见附件
    
    三、报名
    (一)报名方式
    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
    (二)报名程序
    1、网上报名
    自2012年12月28 日起至2013年1月16日止。
    考生本人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应申报信息,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由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审核后盖章。
    2、现场确认
    (1)个人现场确认时间: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25日止。
    考生本人持经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盖章的《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域对应的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缴费、照片采集并签名确认(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见附件)。经考生本人签名确认的考生申报信息将不予再更改。
    (2)集体现场确认时间: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报名点与各有关单位协商确定。
    (三)报名地点及其范围:见附件
    
    四、考试
    (一)考试方式
    1、人机对话考试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至360)和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202、367)、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等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2、纸笔考试
    其他52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时间
    1、各科目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8、19、25、26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18、19、25、26日 11:00—12:30
    专业知识    5月18、19、25、26日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18、19、25、26日 16:30—18:00
    2、各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5月18日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9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5月19日 14:00—16:00
    (三)考试地点
    请考生详见《准考证》。
    (四)考试费用
    初级:每科50元
    中级:每科70元
    
    
    
    附件:
    1、申报条件及有关事项说明
    2、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4、报名点一览表  
    
    
    
    
    
    附件1:有关事项说明
    一、学历、工作、转岗年限
    (一)申报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的学历。
    (二)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正规院校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岗位,转岗时间从取得执业资格算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报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申报时应向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军队卫生人员申报
    军队卫生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团级及以上单位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机构统一规定的报名时限及报名系统要求组织报名,报名条件的审核工作由师级及以上单位负责。报名工作结束后,将报名数据移交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四、考试成绩管理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二)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本年度报名时须提交《2012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三)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发证。
    
    五、其他
    申报条件中第(四)点第3条规定是指已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式聘用的医师、护师,提前一年申报专业必须是全科医学(301)、全科医学(中医类)(302)和社区护理(373)三个专业,申报其他专业,不参照该项规定。  
    
    
    附件2:审核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A4规格),报名表中单位审核栏中经办人须签名,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所在地)公章。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
    三、卫生类学历、学位证书。对于先工作后取得卫生类学历者,还需提交前一个卫生类学历证书。
    四、下一级资格证书及与本市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上应写明所聘岗位及职称,下一级资格聘任年限不得低于申报条件中规定的年限,聘任截止期为2012年12月31日。
    五、相关准入资格证书:申报医师类考试(专业代码为301—365),须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注册证书;申报初级护理师(专业代码为203-204)及中级护理类考试(专业代码为368-374),须提交护士资格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六、按规定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申报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转岗人员须另提交现任岗位2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写明的工作岗位须同申报专业一致。
    八、非本市户籍考生,须提供居住证。
    九、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考生须提供上一年度考试成绩单复印件。
    十、民营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须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
    
    
    附件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初级:
    初级(士)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101     药学          药学
    102     中药学         药学
    103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4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6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08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109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111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初级(师)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201     药学          药学
    202     中药学         药学
    203     护理学         护理
    204     中医护理学       护理
    205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06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07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08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09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10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211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12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13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14     输血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215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
    专业序号   专业名称        报考类别
    301     全科医学        主治医师
    302     全科医学(中医类)   主治医师
    303     内科学         主治医师
    304     心血管内科学      主治医师
    305     呼吸内科学       主治医师
    306     消化内科学       主治医师
    307     肾内科学        主治医师
    308     神经内科学       主治医师
    309     内分泌学        主治医师
    310     血液病学        主治医师
    311     结核病学        主治医师
    312     传染病学        主治医师
    313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主治医师
    314     职业病学        主治医师
    315     中医内科学       主治医师
    316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主治医师
    317     普通外科学       主治医师
    318     骨外科学        主治医师
    319     胸心外科学       主治医师
    320     神经外科学       主治医师
    321     泌尿外科学       主治医师
    322     小儿外科学       主治医师
    323     烧伤外科学       主治医师
    324     整形外科学       主治医师
    325     中医外科学       主治医师
    326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主治医师
    327     中医肛肠科学      主治医师
    328     中医骨伤学       主治医师
    329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主治医师
    330     妇产科学        主治医师
    331     中医妇科学       主治医师
    332     儿科学         主治医师
    333     中医儿科学       主治医师
    334     眼科学         主治医师
    335     中医眼科学       主治医师
    336     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337     中医耳鼻咽喉科学    主治医师
    338     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339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主治医师
    340     精神病学        主治医师
    341     肿瘤内科学       主治医师
    342     肿瘤外科学       主治医师
    343     肿瘤放射治疗学     主治医师
    344     放射医学        主治医师
    345     核医学         主治医师
    346     超声波医学       主治医师
    347     麻醉学         主治医师
    348     康复医学        主治医师
    349     推拿(按摩)学     主治医师
    350     中医针灸学       主治医师
    351     病理学         主治医师
    352     临床医学检验学     主治医师
    353     口腔医学        主治医师
    354     口腔内科学       主治医师
    355     口腔颌面外科学     主治医师
    356     口腔修复学       主治医师
    357     口腔正畸学       主治医师
    358     疼痛学         主治医师
    359     重症医学        主治医师
    360     计划生育        主治医师
    361     疾病控制        主管医师
    362     公共卫生        主管医师
    363     职业卫生        主管医师
    364     妇幼保健        主管医师
    365     健康教育        主管医师
    366     药学          药学
    367     中药学         药学
    368     护理学         护理
    369     内科护理        护理
    370     外科护理        护理
    371     妇产科护理       护理
    372     儿科护理        护理
    373     社区护理        护理
    374     中医护理        护理
    375     口腔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76     放射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77     核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78     超声波医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7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80     病理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8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82     营养          其他卫生技术
    383     理化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84     微生物检验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85     消毒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86     心理治疗        其他卫生技术
    387     心电学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88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89     病案信息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90     输血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391     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 其他卫生技术
    
    
    附件4:报名点一览表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地址       电话
    1    长宁区卫生学校   云雾山路39号   52064708
         受理范围 长宁、徐汇、静安、闵行、青浦、松江、金山
    2    杨浦区卫生学校   舒兰路51号    55530577,18930411633
         受理范围 宝山、杨浦
    3    黄浦区卫生学校   梦花街234号13楼  63667293
         受理范围 黄浦、卢湾、普陀、虹口、闸北、浦东新区、嘉定、奉贤
    4    崇明县受理点    一江山路616号   59621609
         受理范围 崇明县
    
    注:报名时间  08:00—16:30(周六、日照常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