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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2013-10-07 11:22 字体:   打印 收藏 

津人专〔2003〕26号

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卫生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经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现对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卫生局印发的《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津人专[2000]27号)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天津市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条件第(三)条“护理专业破格晋升副高级须担任三级医院科护士长或三级以下医院总护士长职务至少1年;破格晋升正高级须担任三级医院护理部主任、副主任职务至少2年。”修改为:“护理专业破格晋升副高级须担任护士长及以上职务至少1年;破格晋升正高级须担任三级医院科护士长及以上职务或三级以下医院总护士长职务至少2年。”
    本修改意见自2003年开始执行。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