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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2013-10-07 11:39 字体:   打印 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科学人才观,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等要素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把对重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作为晋升职称的优先条件,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评价人才,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到工作第一线创新、创造、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适用范围是: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能力和业绩已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在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不具备所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常化评审条件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对国家已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应参加国家组织的相关专业考试,不纳入本试行办法实施范围。
第三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市(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
3.获得市(部)级专业性最高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2项以上中国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有1项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或者有2项实用新型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书》证明其专利性稳定的发明人;
5.在本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
6.在生产一线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面积达5万亩以上,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3位;
2.获得市(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一等奖前3位完成人;
3.主持完成过3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5项以上市(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同时,在国内外本专业学术核心刊物上独立公开发表过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2篇以上论文被国际文献检索系统摘录或转载;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3本以上学术著作(独著或第一作者,每本著作不少于20万字),得到业内和社会同行专家认可;
4.获得3项以上中国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有2项发明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达3000万元以上的发明人,或者有3项实用新型专利成果已被开发转化、其年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且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书》证明其专利性稳定的发明人;
5.在本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5000万元以上;
6.在生产一线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面积达10万亩以上,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五条  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参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区县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先将申报材料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再送相关系列高级职务评委会进行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审,评审一般采取审查申报材料、组织答辩等形式,有关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4.各高评委将评审结果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后,通过人员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在重庆人事人才网公示;
5.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发任职资格通知并办理资格证书。
第六条  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经常化职称评审同步进行。
第七条  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2.《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综合情况(公示)表》一式21份;
3.单位专题推荐材料;
4.反映申报人身份和业绩的各种证书原件、复印件;
5.申报人述职报告;
6.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的经济、技术、社会效益业绩证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
第九条  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
第十条  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操作。如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申报职称者,即取消本人和有关单位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