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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原卫生部与财政部设立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为做好2013-2014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科申报范围
本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将一次性评估完2013-2014年两年的项目。专科的申报范围为肿瘤科、感染病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疼痛科、小儿外科、变态反应科、老年病科、器官移植科、口腔科(口腔粘膜病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种植专业)、临床药学、医学影像科、风湿免疫科和整形外科。
二、申报要求
(一)专科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2.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
3.专科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4.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医院(原卫生部部属管医院除外)做好申报工作,并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要求择优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荐:
1.每个专科推荐不超过2所医院,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推荐不超过4所医院。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各个专科的《申报书》可以从原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申报书》全版纸质版一式两份,用于专家评估和存档。
2.《申报书》全版电子版(PDF格式),用于专家评估。
3.《申报书》公示版电子版(PDF格式),即《申报书》中的“专科整体实力”部分,用于公示(在制作《申报书》公示版时要删除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及患者姓名等信息)。
(四)申报和推荐时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于2013年4月25日15:00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按照要求发送到GJLCZDZK@126.COM。申报材料提交后不得更改。
三、评估和项目单位确定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将委托有关机构,按照评估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财政部将以评估结果为基础,按照重点鼓励先进、适当兼顾一般的原则,对中西部地区予以适当照顾。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项目申报和建设为契机,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各省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应要求并督促相关医院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该医院所有专科的申报资格。
(三)各有关单位在申报和推荐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各医院应当于申报前在本医院网站上公示申报专科名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卫生厅(局)网站上公示拟推荐的医院名称及专科名称。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
(四)申报和推荐工作截止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会同财政部进行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将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估程序。
联系人:赵靖、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826、68792730
传真:010-68792196
附件:1.肿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代章)
2013年3月28日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提高三级医院医疗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原卫生部与财政部设立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为做好2013-2014年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和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科申报范围
本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将一次性评估完2013-2014年两年的项目。专科的申报范围为肿瘤科、感染病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疼痛科、小儿外科、变态反应科、老年病科、器官移植科、口腔科(口腔粘膜病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种植专业)、临床药学、医学影像科、风湿免疫科和整形外科。
二、申报要求
(一)专科基本条件。
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2.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
3.专科医疗质量和工作绩效好;
4.专科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5.医院积极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并认真完成政府交办任务。
(二)申报和推荐安排。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符合条件的医院(原卫生部部属管医院除外)做好申报工作,并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要求择优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荐:
1.每个专科推荐不超过2所医院,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推荐不超过4所医院。
2.为支持民营医院专科建设,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中单独设立了民营医院建设项目。各省(区、市)可以推荐1所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非营利性三级民营医院,参加该项目竞争。此前已获得过该项目支持的民营医院,不再重复推荐参加该项目竞争。
3.原卫生部部属(管)医院等申报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另行通知。(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各个专科的《申报书》可以从原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载。《申报书》全版纸质版一式两份,用于专家评估和存档。
2.《申报书》全版电子版(PDF格式),用于专家评估。
3.《申报书》公示版电子版(PDF格式),即《申报书》中的“专科整体实力”部分,用于公示(在制作《申报书》公示版时要删除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及患者姓名等信息)。
(四)申报和推荐时间。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于2013年4月25日15:00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申报材料,同时将电子版按照要求发送到GJLCZDZK@126.COM。申报材料提交后不得更改。
三、评估和项目单位确定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将委托有关机构,按照评估标准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财政部将以评估结果为基础,按照重点鼓励先进、适当兼顾一般的原则,对中西部地区予以适当照顾。
四、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以项目申报和建设为契机,紧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各项要求,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各省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应要求并督促相关医院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申报资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当年该医院所有专科的申报资格。
(三)各有关单位在申报和推荐前要做好申报材料的公示工作。各医院应当于申报前在本医院网站上公示申报专科名称;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卫生厅(局)网站上公示拟推荐的医院名称及专科名称。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
(四)申报和推荐工作截止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会同财政部进行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核,并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为期7天的网上公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将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评估程序。
联系人:赵靖、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826、68792730
传真:010-68792196
附件:1.肿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2.感染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3.康复医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4.运动医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5.疼痛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6.小儿外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7.变态反应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8.老年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9.器官移植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0.口腔黏膜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1.儿童口腔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2.口腔正畸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3.口腔种植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4.临床药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5.医学影像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6.风湿免疫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doc
17.整形外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8.民营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3.康复医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4.运动医学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5.疼痛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6.小儿外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7.变态反应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8.老年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9.器官移植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0.口腔黏膜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1.儿童口腔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2.口腔正畸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3.口腔种植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4.临床药学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5.医学影像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6.风湿免疫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doc
17.整形外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18.民营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代章)
201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