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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私立高校法人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3-10-24 11:40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最近几年来,我国私立高校的数量和办学规模快速地发展,且取得很大成绩,但是私立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还有明显不足。由于体制障碍和制度缺失,私立高校的法人治理制度不健全无疑是主要的诱致因素。理论和实践表明,要从根本上推动和促进私立高校更好更快地发展,关键在于建立合法的、健全的私立高校法人治理制度,改进和完善私立高校外部治理环境。

关键词:私立高校;法人治理;对策建议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法人治理制度存在较大缺陷,私立高校运行机制及治理系统不健全、不完善、不透明,这已经成为遏制私立高校协调发展的“瓶颈”的主要因素。有的私立高校明显带有“一长制”、“家族化”的管理特征,有的私立高校的决策权乃至经营管理权始终掌握在创办人或投资人手里,有的私立高校则为举办单位或母体院校所直接控制。      一、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问题   1.有关法人治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我国私立高校没有明确法人的营利性功能,立法滞后使得私立高校无法有效的规范其自身的实践行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只具有导向性,内容空洞模糊,缺少操作性,导致政策不能落实到实处。尤其是关于营利性的法规定义不清晰,虽然肯定了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取收益的权力,但如何具体运行,如何获取合理公平的回报,通过何种策略监督监管提取过程等都没有相应法规或者实施细则规定。   2.董事会决策机制不规范   董事会决策过程的不规范,主要体现在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董事会会议制度不正常等这些操作细节上。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董事会职能的规定,最高层次的决策组织是董事会。董事会是作为一个会议体行使权力的,每位董事都是受投资人的委托,采取一人一票制,参与会议决策。董事会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召开,以便使得会议决策更有科学性和有效性,能够更好的履行董事职责。     3.董事会章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学校章程的要求属于强制性条款,而对于董事会章程并未明确要求。学校章程和董事会章程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分配契约。举办者通过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换取学校控制权,这种交易是通过什么机制实现的?学校章程或董事会章程就是一纸交易协议,权利的交换就是通过学校章程或董事会章程的规定实现的。     4.校长亦可出人法人代表这一规定不妥     《私立教育促进法》规定:私立高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这里由校长担任私立高校法定代表人似有不妥,因校长乃受聘于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受其监督,校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有被解聘之虞。而学校法人代表则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机关,对外代表人意思并全权代表法人行使职权,需有相当的稳定性,故私立高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更为妥适。   5.缺少有效的内外监督机构   一方面外部监督不力,私立高校的外部监督机构一直处于空缺状态,私立高校的管理一直处于缺乏指导、信息不完全的局面。另一方面内部监督缺失,在私立高校内部,内部监管组织和人员应该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协助互补。正是缺乏有效的日常监督, 在实际工作当中, 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行为便缺少必要的约束,存在制度缺陷和道德风险。    二、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主要问题   目前独立设置私立高校内部的学术权力不但受到行政权力的制衡,更受到董事会的约束。在转制高校与独立学院都已经得到很好应用的院系实体制,在独立设置私立高校却基本无用武之地。    1.“委托—代理人”问题   我国私立高校大多采用“双法人”治理方法,即学校法人占有、使用和支配财产,企业法人拥有财产所有权。这样,就造成了“委托—代理人”问题。“以浙江高校为例,2005年以来 西湖区检察院共查处辖区内高校反腐大要案17起,17名高校干部受惩处 涉案领域遍及基建、设备采购、招生考试、职称评审、科研经费等。”【1】   2.决策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学校获取的信息有限,使得不了解信息的董事无法客观的评价学校工作,也难以确保自身参与决策时的正确性和针对性,造成了决策与实际情况的偏离。“上海建桥许愿董事会目前没有常设工作机构。由于在特定时间内董事会召开的会议次数有限,加上董事们又分布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学校获取的信息非常有限”【2】   3.内部权力关系不明确   私立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度,这区别于公办学校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学院董事会、院长和院党委之间应该职责不同,工作各有侧重。但是其间模糊的权利界限,使得工作关系出现“微调”失衡。内部权力关系的模糊分界,相当程度上扰乱了私立高校的正常管理,降低了私立高校的办学水平。   三、完善我国私立高校治理结构的建议   构建完善的私立高校治理结构是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选择和必然要求。私立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即区别于企业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