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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

2013-10-07 14:02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和《关于加强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内人发〔2007〕29号),进一步提高全区城市社区卫生队伍素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为切实做好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以下简称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便城市居民就近得到较好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内卫发〔2006〕 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内人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支援单位及医师。自治区、盟市及市辖区(市)政府举办的二级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已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二级医院),蒙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学院附属医院、大型厂矿企事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各类别执业医师。旗县所在地二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援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驻地方医院,有意开展此项工作的,纳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年龄在50岁以上的女性、55岁以上的男性医师不作强制性要求。
 (二)受援单位。以盟市为单位,所辖区域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支援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项工作,为群众提供廉价、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水平,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合理分流病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使用社区卫生资源,接受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负责制、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
三、任务要求
城市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任务是:宣传党的卫生方针政策,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搞好建设;充分发挥技术特长,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防病治病服务;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带教、诊疗、技术指导等方式,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做好预防保健工作;深入社区家庭,开展上门服务,了解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开展传染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并在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支援方式
支援单位要为受援单位提供专家出诊、业务指导、人才培养等帮助。
(一)专家出诊。每周确定固定日期,作为城市医师出诊日。年度内,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支援单位派出医师到受援单位出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支援单位出诊人次根据当地受援单位实际数量确定,支援单位必须保证所包全部受援单位每周有一名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诊,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全年出诊不少于52次;主治医师在受援单位工作的时间为每周2次,连续工作时间为一年。确保每个社区都能够在不同的时间内,公平享有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的诊疗服务。
 (二)业务指导。每一个支援单位至少要与3—5家受援单位确立固定的帮扶关系,选派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指导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帮助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满足受援单位的会诊要求,努力提高受援单位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人才培养。确立固定帮扶关系的支援单位,每年为受援单位举办2-3次专题学术活动,至少免费接收3-5名受援单位的卫生技术或管理人员进修学习。确保及时将适宜技术和知识传授给受援单位。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方案。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和当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提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督导计划的落实。各支援单位根据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方案、计划,制订本单位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确保专家出诊、业务指导、人才培养等任务的落实。受援单位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受援需求及协作计划,并为支援活动提供工作保障。
 (二)确定支援关系。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为主,就近支援”原则, 采取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安排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对口支援区域,明确对口支援关系。
 (三)签订帮扶协议。支援单位在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安排下,到受援单位进行考察和调研,在双方共同讨论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各自职责与义务,提出具体工作任务,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议书》(附件1),建立长期固定的协作关系。
 (四)逐步实施双向转诊制度。结合固定帮扶关系的建立,探索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机制,沟通信息渠道。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将疑难重症患者及时转到协作医院诊治,医院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建立绿色通道,并及时将适宜在社区治疗和康复的病人转诊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五)加强督导检查。支援单位要严格对派出医师进行管理,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坚守工作岗位的医师,不予聘任相应技术职务或高职低聘。受援单位妥善安排好城市医师的工作和生活,加强管理。凡管理不到位,不能有效发挥城市医师作用以及弄虚作假的受援单位,取消接受城市医师的资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督查制度。明确奖惩措施,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城市医疗卫生服务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指导。自治区卫生厅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任务落实不好、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
 (六)严格考核制度。城市医师到支援单位服务工作要建立考核档案,支援单位将派出人员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附件2)交由对口受援单位管理。派遣期满后,进行业绩考核。考核工作由本人进行思想和业务总结,由受援单位进行全面客观评价。考核结果填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经所在受援单位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交支援单位。支援单位将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将公示结果填入《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处备案,作为晋升高级职称的依据。
(七)提供政策保障。
1. 根据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范围的暂行规定》,城市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不属超范围执业,但应严格按照执业注册的类别执业。
2. 城市医师在受援单位服务期间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由支援单位按照本单位的标准发放。因工作需要增加的交通等费用,由支援单位承担。
3. 城市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期间的考勤工作,由受援单位负责。因病、事假离岗必须经受援单位批准,因病、事假离岗超过3次以上由支援单位批准。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时间顺延。对弄虚作假、不履行职责的医师,三年内不允许申报高级职称。
4. 城市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作为晋升高级职称和聘任的重要依据。城市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累计时间计算等同于《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所规定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期限一年。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统筹规划,有计划、分期、分批安排,使其完成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的任务,否则不予聘任。
5. 鼓励城市业务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和技术指导,并为他们开展服务提供便利。受聘单位要给予相应的劳务费用。
6. 鼓励优秀人员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流动。凡具有中高级职称的卫生医技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各盟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当地政府解决其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工资待遇。 
7. 鼓励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到艰苦边远地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 1至2级。
8. 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工作满5年的,可优先参加相应的培训或业务进修。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