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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2011年全区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

2013-10-07 14:25 字体:   打印 收藏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劳资)部门,中、区直企业(集团)及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做好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养与使用工作,依据“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单位聘任”的原则,现就2011年全区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全区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人员均可参加相应职业(工种)考评。
        (二)此次考评职业(工种)为《2011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职业(工种)目录》(附件一)中所列职业(工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良好职业道德。
        (二)申报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的条件:
        1、技师职业资格(二级)
        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经本职业技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
        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工种连续工作3年以上(即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经本职业高级技师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时,年限、资历可放宽至两年(即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发证日期在2009年12月31日前):
        1、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申报技师,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2、本职业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3、本职业自治区级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或二类技能竞赛前6名;
        4、本职业国家级或自治区级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或科技进步三等奖(含)以上奖项获得者;
        5、近五年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曾受过自治区政府表彰或近三年内在专业技术方面曾受过盟市级政府表彰的先进人物。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职业资格考评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1.5寸白色背景照片5张,报名表一式二份,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的原件及上述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并装订成《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材料》册,各种证明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申报技师考评的人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用A4纸打印三份;《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材料》册一份。
        (三)申报高级技师考评的人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专业技术总结三份;同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本专业技术论文一份,并分别用A4纸打印,《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申报材料》册一份。
        (四)符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须认真填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附件二),此表不得复印,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所在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技师、高级技师审核合格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合格人员名册及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上须有审核部门盖章及经办人签字。
        自治区委办厅局的申报工作,可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将本单位(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及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合格人员名册及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上须有审核部门盖章及经办人签字。
        (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各盟市、自治区直属单位或个人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人员方可参加培训、鉴定及考评。
        四、考评内容、方式
        根据国家考核有关规定,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评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成绩均达60分以上者,方可参加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通过者,可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理论或技能成绩其中一项不合格者,在一年内可参加一次补考,综合评审未通过者在下一年度可直接申报鉴定。
        综合评审注重对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的评价,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综合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各职业(工种)专家,成立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培训、鉴定机构的确认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技师、高级技师申报人员,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培训。各培训单位在进行考前培训时按如下标准执行:技师120课时;高级技师100课时,其中理论培训课时占40%,实际操作课时占60%(个别工种可根据职业标准适当增减课时)。
        经培训合格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进行考评。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地、就近和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参加培训、鉴定人员情况及培训、鉴定机构的分布情况,推荐考前培训、鉴定单位,分别于4月20日和8月20日前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统一公布。
        六、时间安排
        2011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上半年的报名时间为3月10日至4月30日,下半年的报名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区、各单位在报名之日内,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将报名数据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理论、笔试技能考试时间分别为:2011年6月4日
                                      2011年10月22日;
        技能实操考试时间分别为:2011年6月4日下午开始
                                2011年10月22日下午开始。
        七、收费
        报名费、培训费、鉴定费、评审费均按照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八、证书核发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综合评审通过的技师、高级技师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一:《2011年全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职业(工种)目录》
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一.xls

附件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