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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省卫生厅《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2013-10-15 10:29 字体:   打印 收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现将省卫生厅制定的《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8日

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意见
  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指导下,由省卫生厅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3〕27号)要求,结合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评审范围
  全省各类型医疗卫生单位中在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上,包括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仍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本单位的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3年8月31日,已年满法定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各类非公有经济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定正式有效的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人员。
  二、评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及职业道德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勤奋学习,克己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医疗、预防、科研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团结协作,圆满完成本职工作。
  2、学历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关于学历认可,均以本单位经过学历清查登记证实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的,与本人所实际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为准。其他任何证件或证明都不能作为相应的学历依据。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学历,所学专业须与本人实际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相同。若为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相应任职资格评审的有效学历对待。非医、药卫生类院校取得的与医、药科学研究、临床诊疗、检验、卫生管理非明显相关的学历不得按医疗卫生类相近专业对待。1970年至1976年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仍按晋人职通字〔2001〕87号文件执行。
  3、学术水平与业务技术能力要求。尽职尽责完成本职岗位所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圆满完成单位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任务;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能提出与本专业一致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业务组织指导能力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学科的技术工作和科研工作。
  4、任现职年限。自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聘任相应职务之年算起,实算至2013年底。任现职前己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任现职年限满5年;任现职期间,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要求取得学历的时间满5年或任现职年限满7年。即:要求任职满5年,为2008年底前聘任,要求任职满7年,为2006年底前聘任;破任现职晋升者(前学历),要求任现职满三年,即为2010年底前聘任;获博士学位者申报副高,要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即为2011年底前获博士学位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有执业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执业准入资格满二年)。
  对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可聘任特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可作为晋升特定系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现职条件。
  国有医疗卫生单位中占编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任职资格后,未被本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应岗位聘任的工作时间,不得计算为相应的任职时间。非公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有关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可以从取得相应任职资格时间开始计算。
  5、外语条件。具有任现职以来参加全国职称外语(医古文)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应合格成绩通知书(合格证书),或2012、2013年度取得的省职称外语补充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需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晋人社职字[2010]43号文件规定下列人员可免试外语:
  (1)工作期间参加WSK、WHO、托福(含相当)考试,成绩达到出国分数线或参加BFT(A)级考试合格的;
  (2)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或用外文在有ISSN国际标准期刊号的外国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经省人社厅按规定程序组织确认合格的;
  (4)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了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职称外语考试的;
  (5)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
  (6)在乡镇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7)53岁以上申报副高级、55岁以上申报正高级的;
  (8)中医药工作者可免试外语,但须参加我省组织的医古文考试。
  6、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晋人职通字[2002]98号)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须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四个模块合格证书。
  下列人员可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①50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②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生;③近三年内从省外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从国外引进的留学人员。
  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属事业单位和乡镇所属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否暂时不参加或免去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须以文件形式明确。
  7、考核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近5年或7年内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须在称职以上,并在近三年内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
  8、专业能力考试。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所有申报参评人员均须参加全省2013年度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能力考试,考试成绩须达到正、副高分别确定的合格标准线,其中破格晋升者须达到优秀,才可参加评审。考试成绩只在当年评审有效。
  专业能力考试总体淘汰率为15%左右。考试成绩优秀线参考全部考生考试成绩的前30%划定,合格线根据考试成绩及人员分布情况酌情划定。
  (二)业绩与成果具体量化条件
  1、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三篇以上;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同时在省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两篇以上。
  (2)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同时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方向一致的较高水平论文一篇。
  (3)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及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以及相关荣誉奖项者,同时要求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2)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二篇以上。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减少一篇论文,但要求提供一篇能够完全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数量和质量的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本专业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数量指标应从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年均门诊量、住院量等基本工作数量来体现;专业工作质量应通过专业工作取得的效果、做出的贡献、社会、同行的认可程度来衡量。
  (3)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的本专业科技著作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及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项,并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三、破格评审条件
  (一)破格评审范围
  对不达规定学历要求或不满相应的任现职年限,若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者,可根据相应的破格条件破格申报评审。不允许学历和任现职年限双重破格。破任现职年限晋升者,只准比正常晋升规定的相应年限最多提前两年。破学历晋升者,须满足下列相应专业工龄要求。
  (1)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0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
  (2)中专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25年;破格晋升正高,从事本专业工龄满30年。
  (二)基本条件
  符合正常晋升中除学历或任现职年限以外的其它基本条件。
  (三)任职以来科研、学术方面的业绩与成果量化条件
  1、破格晋升正高职务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下列四条中的三条,符合其中(1)、(2)或(4)条破格者须同时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两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其成果经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获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获奖人;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或相关荣誉奖获奖人。
  (3)在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经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其中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提交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学术论文一篇。
  (4)参加本学科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编教材编写工作,并完成规定编写任务(须附国家教材编写委员会下达的编写任务书)。
  2、破格晋升副高职务任职资格:须满足下列四条中任一条,符合其中(1)、(2)或(4)条破格者须同时在省级以上医学学术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1)主持完成(排名第一或第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一项,经省、部级权威职能部门评审鉴定,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级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包括相关荣誉奖项);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以上奖一项(为额定获奖人员,并有一级证书,含相关荣誉奖项)。
  (3)在省级医学刊物公开发表研究方向一致的有价值的学术论文四篇以上。
  从2014年起,省级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两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市级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其中至少有一篇为国家级医学学术刊物。
  (4)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卫生医学专著或译著一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10万字。
  四、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山西省特殊卫生(中医药)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详见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6]47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照此申报评审。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严格程序,严肃纪律。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要求,认真落实责任,严格申报评审程序,严肃申报评审工作纪律,净化评审风气,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对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定,不按程序操作,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责任,进行严肃处理。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和整理申报评审材料,若有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
  (二)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2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43号)以及《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评审答辩,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规则〉的通知》(晋人职字〔2006〕)30号)执行。采取答辩论文评判及专业答辩命题匿名制、现场答辩公开进行的办法,实行答辩成绩淘汰制。破格晋升者,答辩成绩须达到优秀。
  (四)实行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对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家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评价的系列(专业)除外),实行年度申报名额核准制度。按照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2]90 号文件《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在全民事业单位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分离的通知》规定,实行评聘分离的单位,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待聘人员数量已超过本单位相应岗位职数 20% 的,新推荐参评人数不得突破本单位当年相应的空缺岗位数。各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填报《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申请表》(附件7)和《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附件9),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后加盖公章,连同电子文档报送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进行审核,并将本部门所有事业单位情况汇总后填写《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汇总表》(附件8),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文档报所在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称)部门进行核准,省直所属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进行核准。(上述三种表格各一式三份)
  (五)论文要求。评审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均须是任现职期间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排名第一,在国内(CN)和国际(ISSN)统一刊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期刊和专业大报的科学技术版面上发表的,与本人实际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专业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为2000字左右。凡申报参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均须提交一篇公开发表的国家级或可视同国家级答辩论文。
  凡申报时提供的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都要在互联网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等国内主流数据库网站上进行检索、验证。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须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未经互联网上检索、验证的论文和著作不得在评审条件规定量化业绩内计算,只能作为参考条件。
  被世界权威索引系统(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论文,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EI收录的论文集除外)。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具体参照附件3所列目录执行。其中发表在可视同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上的论文,须按所划分专业,经评委会相应专业组评审鉴定,评价结果达甲级者,方可按国家级医学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对待。
  为杜绝申报人员为评职称而拼凑条件,突击发表无学术交流价值的文章,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只准计算一篇:(1)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文章。(2)同一年度内发表在各种学术刊物增刊上的文章。(3)申报当年发表的无具体科研、技术项目内容的非专业研究文章,国家级论文除外(不包括可视同国家级论文)。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文章不能计算,只可作为参考:(1)合作发表排名非第一的文章。(2)无国内统一期刊号(CN-YYYY/Z)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3)综合(百科性)出版物上收集的文章。(4)只进行过会议交流或各种形式的论文评选,而未公开发表的文章。(5)在买断的专业期刊和申购书号的各种专辑上发表的文章。(6)刊物的专业范围、等级、文章篇幅、内容等不符合要求的文章。(7)内容为综述或个案报道的文章。(8)未附验证检索网页的论文。
  参加上年度评审答辩未通过者,再申报参评时提交的答辩论文须为符合要求的新发表论文。
  (六)学术著作要求。评审条件中所指著作,均须是在任现职期间,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不含专业资料汇编)。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
  (七)相关荣誉奖的计算。在任现职期间内由于医疗卫生技术水平高及在抗击“非典”中贡献突出申报晋升正高职称(含破格)者,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山西省优秀专家、白求恩奖章荣誉者,以及在抗击“非典”期间省委、省政府授予的抗击“非典”功臣、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表彰的全国卫生系统先进个人及卫生部、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表彰的全国抗击“非典”先进个人、全国“三·八”红旗手;申报晋升副高职称(含破格)者,除上述申报正高考虑的奖励外,在抗击“非典”期间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抗击“非典”一等功、二等功及原省人事厅和卫生厅联合表彰的山西省抗击“非典”二等功、省委组织部表彰的抗击“非典”优秀共产党员、获得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可列入相关荣誉奖项对待。
  (八)专业工龄的计算。专业工龄是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关于专业工龄计算的起始时间,以本人档案中原始记载的,取得中等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或高级中学毕业经相应专业培训以后,实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实算至2013年底。即:要求专业工龄满20年,为1993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25年,为1988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要求专业工龄满30年,为1983年底前从事本专业工作。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加考试和评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在受处罚期间;
  2、伪造学历、学位、荣誉证书者,谎报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医疗、科研成果者,严重违反专业能力考试纪律者,三年内不准参加考试评审;
  3、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事故,特别是医疗责任事故者;
  4、凡收受红包、拿回扣、开单提成,经组织查实者;
  5、在评审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和无理取闹者。
  6、其它严重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参加当年评审者。
  (十)参加考试和评审人员须取得卫生厅、司法厅共同组织的“四·五”“五五”普法考试合格证书。
  (十一)下乡工作要求。具体办法参见《山西省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实施办法》(晋卫医[2004]6号)。
  (十二)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登记按照省卫生厅《关于继续医学教育年度考核登记的补充通知》(晋卫科[2004]5号)要求进行。
  (十三)申报评审材料要求: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主管部门(单位)出具的推荐(占岗)函或《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五份(厅直单位四份),并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3、答辩论文一篇(申报正高者须为卫生系列指定的国家级杂志上发表的文章),及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各一式五份,须按照附件1、2(附后)要求格式打印,经所在单位审查并加盖单位印章。
  4、学历、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及相关荣誉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有准入资格要求的,提供准入资格证书。
  5、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卫生资格考试国家标准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及现任职务聘任后中级、副高级工资晋档审批表原件和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6、要求考核年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7、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或合格证书)原件。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免试文件复印件(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盖公章)。
  9、任现职以来的论文、论著原件及国内主流科技文献数据库检索页。
  10、山西省医务人员下乡登记卡。
  11、申报第二任职资格评审或委托评审者,需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批转的函件。
  12、普法合格证书。
  13、全民医疗卫生单位中的非占编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提供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全民事业单位中截止2013年8月31日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经有关部门批准延长退休的人员,须提供延长退休批准件;评聘分离全民事业单位人员,须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在出具的推荐评审函中写明本单位的相应岗位空缺情况。
  14、正常晋升人员和破格晋升人员《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各三份,要求由各推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级职称专用软件录入并用A3纸打印,审核盖章后报送,同时报电子版。
  15、《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一式三份。
  (十四)评审安排。材料收审、专业能力考试、现场答辩集中安排在太原市,具体时间及地点等具体事宜由省卫生考试中心另行通知。
  (十五)根据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行[2005]291号)文件精神,我省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人员每人交评审费650元,由省卫生厅负责收取。
  本《安排意见》中未及事宜按照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管理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它有关信息,请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x.hrss.gov.cn进行查询。
  附件:附件
  1、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论文打印纸
  2、山西省高级任职资格评审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
  3、国家级医学系列杂志和可视同国家级医学系列杂志目录
  4、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正常晋升人员)
  5、山西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汇总一览表(破格晋升人员)
  6、山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简表
  7、《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申请表》
  8、《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汇总表》
  9、《山西省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名额核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