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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为护士及以上职称人员最后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通
[索引号:01510047-20070425-2889 ]
云卫发〔2007〕264号
各州、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审批的各企事业及民营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实施后,我厅下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卫发〔1995〕207号),按规定我省已为大部分1993年12月31日前取得护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办理了护士执业证书。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省仍有少数符合条件的护理人员还未办理护士执业证书,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执业、规范我省护士管理,我厅将为上述人员最后一次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范围
1993年12月31日前从事护士工作,已取得护士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尚未办理护士执业证书的在岗人员。
二、办理程序
(一)凡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必须填写《云南省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表》(附件1)。
(二)按属地管理原则,各州、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审核合格后,填报《云南省护士执业证书发放登记表》(附件2),统一上报省卫生监督所;厅直各单位经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省卫生监督所。
(三)非卫生系统的医疗机构,由各地通知并按属地原则报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卫生监督所。
(四)办理证书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云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申请表;
2.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相片3张(1张贴在申请表上)。
五、申报截止日期
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州、市为单位于 2007年6月1日前上报至省卫生监督所,过时将不再受理。
六、联系电话
云南省卫生监督所电话 蒋雪月 5193465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 李 凌 7195257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发布部门:医政处
发布部门:医政处